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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由港務局局長兼委員為召集委員並擔任評議會議主席;局長因故不能 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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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