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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11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可隨同家庭疏散所在地,就近進入同性 質之學校轉學或借讀,收容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對是項學生應予儘量容納 ,如無法容納時,可儘量增加班級,實施二部制或三部制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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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