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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17條

各級學校為加強防護措施及充實防護器材,設備必需之防護費,私立學校 在所收學生雜費項下列支,公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 前項防護器材、設備標準,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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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