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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第5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協調有關 機關,依據國家動員法令規定,辦理年度戰時總動員公需計畫徵用固定設 施作業,在實施疏散地區以外,指定 (徵用) 相對收容學校,經確定後由 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戰時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執行計畫待命實施。 疏散學校應與收容學校密取聯繫,並策訂切實可行之防空疏散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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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