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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製造含藥酒類之藥商,凡不合本 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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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