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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第4條

含藥酒類製造許可證之發給,撤銷或變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隨時通知 專賣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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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