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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第8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及專賣機關得隨時各就其職掌範圍派員檢查經許可製造 之含藥酒類,並抽驗其成品,製造與經銷者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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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