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 第7條

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第7條

經許可製造之含藥酒類,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品名、處方 、原料酒種類、含酒精量、主治效能、用量、用法、許可證字號、製造年 月日、批號及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方得銷售。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臺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