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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1條

各港自來水事業單位應於平時依港務局供水之需求(含軍事單位需求數)完成各項儲(供)水設施,並組設搶修隊及準備搶修器材,其搶修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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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