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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2條

戰時在港船舶得視情況需要按水艙容量,預為屯儲,所有給水船舶亦應加滿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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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