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9條

在正常狀況下,船艦在港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一、作戰艦艇。 二、軍運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 三、軍援物資船舶。 四、經援物資船舶。 五、維持本港海運船舶。 六、緊急公私船舶。 七、定期班輪(以青菜船為優先)。 八、一般公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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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