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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9條
在正常狀況下,船艦在港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一、作戰艦艇。 二、軍運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 三、軍援物資船舶。 四、經援物資船舶。 五、維持本港海運船舶。 六、緊急公私船舶。 七、定期班輪(以青菜船為優先)。 八、一般公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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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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