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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管制區內經核准登記之水井,抽水量不得超過原核准之水量或變更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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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