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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於管制區內鑿井,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 自來水廠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難,為應緊急需要,必 須利用地下水者。  二 白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但以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且用水量以    必要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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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