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 第8條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得視管制區內用水情形,劃定禁止開發區。 前項禁止開發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變更或撤銷。 管制區內自來水系統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應時,主管機關對於已取得水 權之水井,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其水權,並通知其所有或使用人改用自 來水。 依前項規定撤銷水權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關於水井封閉或填 塞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