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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05條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 (市) 、縣 (市) 、鄉 (鎮、市、區) 界線等,如實 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實地查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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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