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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04條

地名須全部調查註於圖上。有新舊地名者,新地名必須註記,舊地名應儘 量註記,並加括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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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