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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20條

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關 、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清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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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