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 第121條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21條

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轄 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圖式 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0條看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全文第1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