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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25條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 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 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 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 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 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 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 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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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