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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126條

圖廓外註記資料,應包括圖名、圖號、版次、圖例、比例尺、測圖說明、 圖幅接合表、行政界線略圖、圖幅位置圖、圖幅經緯度、方格座標、道路 到達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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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