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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第52條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 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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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