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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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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4條
申請以飛機、艦艇裝備支援搶救天然災害者,由臺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 向國防部為之;申請以其他裝備支援者,由各縣 (市) 政府逕向國軍劃定 之支援區指揮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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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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