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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5條

為達成有效之搶救行動,由國防部事先通令三軍,以其責任地區為主,盡 力予以支援。但有關搶救工程技術方面應由申請支援機關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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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