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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天然災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 第6條

國軍執行支援任務時,應先行調派人員攜帶所需工具器材油料赴災區應用 ,其損失與消耗,均於事後呈報國防部與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協商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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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