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3條

凡在臺外國軍人與我國軍人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憲兵負責依法處理。 凡在臺外國軍人或外籍僑民與我國人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依法處理。 凡我國軍人與外籍僑民發生糾紛或民刑案件時,由警察負責處理,其當事軍人應移送憲兵負責處理之。 前三項案件之處理,如該管憲警一方不在場時,由在場者先予處理,再行移交,如需會同或協助時,仍應會同處理或繼續協助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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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