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第9條

憲警雙方處理外國軍人與我國軍民間之案件,必要時得互相抄送副本,其須向外國政府交涉者,應由承辦機關搜集一切證據,連肇事經過之詳細紀錄,層轉外交部處理,事後並應互相抄送處理經過情形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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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