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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1條

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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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