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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私立醫療機構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訂立合約,承辦貧困家屬減免費就醫時,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但全部醫療費用除血漿、伙食外,一律七折優待,其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同評鑑等級公立醫療機構標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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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