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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6條

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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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