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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第17條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7條
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針藥,用不退色印戳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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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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