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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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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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