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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3條

貧困家屬就醫優待標準如左: 一、核列甲、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二、核列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就醫家屬自行負擔,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為限,超過部分,由部由政府負擔。 前項住院費、伙食費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但有急病無三等病房時,經醫師認定並經直轄市縣(市)兵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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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