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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11條

使用長途電話,通話時除依規定使用明密語外,並應切實依照國防部頒布 之「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實施,對未按規定使用密語 者即予拆線。並檢具通話內容紀錄依照國防部頒布之「國軍電信監察現行 作業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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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