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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12條

使用長途電話,務求簡明扼要,勿作冗長之討論,並禁止閒談私事,每次 通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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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