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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 第14條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14條
設有長途台之各總機用戶,因公務需要叫接長途電話時,應經甲種軍用電 話通知所屬總機長途台登記報明收發話人單位職務姓名,電話優先等級及 種類 (普通電話不報種類) ,由總機按規定之優先次序接轉,但報往電信 局接轉之長途電話,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去話流水號碼 (每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字用戶分機號 碼受話人姓氏 (或冠以先生) 即可,不得將收發級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 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替姓氏,以免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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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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