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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15條

架有電信局長途台專線之各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得逕向電信局長 途台登記掛號通話,傳報內容應按本辦法十四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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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