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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4條

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 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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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