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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第5條

戰鬥戰備時期 (狀況二、一) 使用公民營通信設施,依照「臺灣地區公民 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實施全面管制後,以傳遞軍事通信為 主,並與軍事單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統一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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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