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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14條

鐵路、公路戰時搶修單位所需之通信,以作戰區為單位,就現有公、民營 通信設施統一規劃運用,並建立通信網,以便於鐵路、公路遭受破壞後之 情報傳遞及戰時搶修作業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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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