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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 第13條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13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為期戰時搶修指揮靈活,在不妨礙正常運輸及重大工程施 工狀況下,可適時協調鐵路、公路局主管單位擬訂演習計畫,報由權責單 位核定後,實施定期搶修演習。其演習所需經費,軍方單位由國防部專案 補助,省 (市) 所屬單位,由省 (市) 政府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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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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