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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鐵路、公路應按區域配置戰時搶修單位,戰時受所在地最高作戰 指揮官統一指揮、管制、運用,依本辦法實施搶修作業。 前項之搶修單位於受所在地最高作戰指揮官指揮、管制、運用時,應即將 其狀況報告原屬鐵路、公路地區管理處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並保持 密切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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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