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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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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第3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應主動與區域內之公、民及鐵路、公路之搶修單位,經 常保持連繫,並統一建立各相關單位之駐地、負責人電話、信箱號碼等資 料。於警戒戰備令下達時,鐵路、公路各地區管理處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得依通知或建議派員至作戰區司令部負責連繫協調及督導本單位搶 修作業之執行,其派出人員之食宿及作業用品等,統由各作戰區司令部負 責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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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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