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 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 前項人員經許可為非執業會員後,經主管機關許可得擔任該協會之會員代 表或理事,或再加入大陸地區之其他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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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