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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加入大陸地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為非執業會員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為前條之行為,應事先由所屬會計師事務所 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會計 師公會) 提出申請。 會計師公會受理前項申請案件,經審閱申請內容及相關文件無不符情事後 ,應檢具申請書件及審閱結果函轉主管機關許可。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會計師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 完成補正者,得函轉主管機關退回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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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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