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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輸血實施辦法 第2條

設有血液銀行之省、市立醫院為輸血站,各縣 (市) 衛生局及無血液銀行 設置之公立醫院為輸血分站,各鄉鎮衛生所得視其設備情形為輸血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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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