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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1條

為加強臺灣地區防空情報及警報 (含燈火管制,以下同) 命令之傳遞聯絡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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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