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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 第2條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防空情報及警報命令,係經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研 判確定為敵 (不明) 機有進襲臺灣地區跡象,所發布之情況或警報命令, 經由派駐空中管制中心民防連絡員以專線電話或超高頻無線電話通報內政 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再以有 (無) 線電話 (報) 廣播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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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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