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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4條

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依民防防情及警報命令傳遞系統圖 、民防防情有線電話聯絡路線圖、防情警報傳遞聯絡程序表及向有關主管 報告防情程序之規定辦理 (如附表一、二、三、四) 。 (編 註:附表一~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6 卷 5 期 15~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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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