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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第3條
防空情報 (以下簡稱防情) 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 (市) 警察局之民防管制中心。 二、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特種防護團之民防管制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防護團民防管制中心。 四、治安、行政、電力等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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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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