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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賣局自行銷售洋菸、洋酒,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各地分局設立供應處或門 市部銷售之。 外國菸酒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經核准銷售洋菸、洋酒者,其銷售應 依公賣局所訂定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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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